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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谭某某,终身禁入!

成都第一时政平台 成都日报 2024-02-06



11月30日,又一起不文明行为情况被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通报:李某某、谭某某因为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木棍,以及向大熊猫活动场内投掷石头,被禁止终身进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含熊猫谷)参观。 



今年以来,因为投喂,以及向大熊猫活动场所内投掷而危及大熊猫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今日,记者请来了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廖磊律师,请他从多个角度解析不文明参观以及投喂、投掷等危害大熊猫行为将得到的法律后果。


多起伤害大熊猫不文明行为被通报

网友愤怒


11月30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通报不文明行为:李某某(男,50岁),10月24日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都江堰野放繁育研究中心(熊猫谷)参观时,趁安保人员不注意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扔木棍,被安保人员当场拦下并进行批评教育。谭某某(女,55岁),11月29日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都江堰野放繁育研究中心(熊猫谷)参观时,趁安保人员巡逻至旁边活动场时往大熊猫活动场内投掷石头,并与劝导游客发生口角。鉴于两人的行为违反入园参观规定并可能对大熊猫造成严重危害,禁止两人终身进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含熊猫谷)参观。


今年8月27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通报:韩某某向幼年大熊猫别墅活动场内的大熊猫投喂竹笋,梁某某向幼年大熊猫别墅活动场内大熊猫投喂花生被禁止终身进入熊猫基地(含熊猫谷)参观。


7月6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通报:宋某某用自拍杆逗弄幼年大熊猫别墅内一大熊猫,对大熊猫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被禁止终身进入大熊猫基地(含熊猫谷)参观。


今年3月,来自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的大熊猫宝宝福菀,因为被游客泼水,委屈得躲在角落,引发无数网友怜惜。



今年以来,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曾多次公开要求参观者践行文明公约,勿逗弄、引诱大熊猫。要求不投喂、不抛物、不泼水、拍照不开闪光灯、不拍打玻璃。均被一些不文明参观者置若罔闻。


不少网友义愤填膺,对此类不文明行为提出了批评。网友@街坊特搜表示:直接拉入全国旅游景区黑名单。网友@百足虫儿表示:可真行啊 ,扔石头扔木棍砸大熊猫 ,到底谁是动物,谁应该被关在笼子里。网友@风雅飘铃表示:拉入黑名单,永远不得进入全国景区。网友@有钱先先贝表示:就这啊???没有惩处?



擅自投喂投掷 纳入“黑名单”


廖磊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关于投喂大熊猫以及其他保护动物行为的处罚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制,但大熊猫作为珍贵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其饲养条件及方式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擅自对其进行投喂可能对其造成伤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对于可能造成大熊猫伤害的行为应该都受到相应制裁。另外,《旅游法》对旅游者的旅游权利与义务作出了规定。《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提倡文明旅游行为。


2015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即黑名单)。主要包括: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等。


注意!

孩子不文明 大人受惩罚


另外,带小孩的参观者注意,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会把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黑名单”)。



进入“黑名单”

有可能贷款、出国被拒


上黑名单的游客会受到哪些影响呢?


廖磊律师表示,《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未受到法律法规处罚,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3年。“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向社会公布。


因此,黑名单上的人贷款、出国申请有可能被拒,可能被限制参观景区。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作为园区管理方,其有权制定其园区内部管理规定,游客、参观者购票入园应当视为对园区管理规定的认可,应当对规定内容予以遵守,并禁止实施不被允许的行为,据此,游客擅自投喂或者投掷的行为是对园区规定的违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处罚后果。


同时,廖磊律师提醒,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而言,如因游客投喂和投掷行为导致大熊猫遭受伤害的,其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危及大熊猫

有可能触犯刑法被判刑!


另外,对于向大熊猫扔木棍扔石头正好砸中大熊猫或者危及大熊猫生命健康的行为,游客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廖磊律师表示,扔石头扔木棍的行为,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会砸中大熊猫。《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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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晨迪
编辑 蔺虹豆
校对 周杨云
审核 单正华
监制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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